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停止经营、变更经营主体、变更法人、服务范围等办理程序
《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1、停止经营。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将经营许可证原件交回省通信管理局,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在省通信管理局未正式批准前,不得擅自中断提供电信服务。
2、变更经营主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将经营许可证原件交回省通信管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新的经营主体应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的申请,并提交转让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有效复印件、公司设立时或着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等材料。
3、变更法人、公司名称或地址。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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