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或备案码号资源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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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电信业务的,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 经营电信业务的,使用码号应具有广泛的社会服务性、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经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经过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论证 3、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电信业务,必须经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并取得有关同意备案的手续 4、 有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资金来源,能保证按时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 5、 申请使用“96”短号码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场地、接入设备(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证)、20条以上的中继线和维护、服务人员,能保证长期不间断的使用短号码向社会提供服务 6、 申请使用本地网局号的,必须按照通信工程规定进行了工程建设并具有符合建设程序要求的书面材料,新增交换机容量不少于5000门或交换机总容量不少于8000门 7、 经营无线寻呼业务的,本地寻呼台用户数量一年内达到3000户以上;省内联网寻呼台联网城市不少于3个,且一年内用户总数在1万户以上 8、 经营电话信息服务或呼叫中心业务的,每月接收呼叫业务量不少于100万次 9、 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的,每月接收呼叫时长不少于100万分钟 10、 按照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申请材料完备、并经审查符合各项业务与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开通条件 码号资源分配程序 1、收到申请者完备材料(申请者完备材料是指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后发出受理通知 2、 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给予申请人正式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发出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申请补充材料,可视为码号申请者自动放弃申请 4、 码号申请者申请被拒绝或放弃申请后,自回复或放弃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原用途码号 码号资源的分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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